一、什么是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厦门市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二、申请企业须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请资格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缴注册资本情况(注明验资报告文号)、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经营能力说明、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计划及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三)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及个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四)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四、申请资格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市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证书,同时抄报商务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如何缴存备用金?
企业应当在取得证书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备用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原件提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申请资格年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年审材料:(一)企业上年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发证和收费情况、境外劳务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等;(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材料;(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七、企业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证书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应当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企业的换发、变更或补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事项、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二)企业营业执照;(三)证书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刊登声明的报纸原件。
八、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申请原因、派出的尚在国(境)外劳务人员的妥善安排计划、对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诺。申请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二)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