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律政策、有关行业规范的知情权。
(2)自愿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权利。
(3)自愿与外方雇主签订符合劳务输入国有关法律的《雇佣合同》的权利。
(4)了解有关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的权利。
(5)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出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公司《营业执照》。
(6)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